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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长电人字【2025】1号(1)-职称方案

更新时间:2026-03-12 编辑:信息发布员 浏览:176

                                    长春电子科技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人才强校”战略的实施,服务学校事业 高质量发展,构建科学合理的人才队伍,规范评聘程序,加强 组织领导,加强职称评聘管理,严肃评聘纪律,保证职称评聘 质量,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教师及其他各 类专业技术队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优化结构、科学评 价、择优评聘”的工作原则,严把政治思想关,引导教师求真 务实,牢固树立育人意识,加强对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 方面工作实绩的考核,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 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三条 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导向作用,建 立符合学校工作实际的人才评价体系,及时选拔优秀人才,积 极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充分激发和调动广大专业技 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 专业技术职务设置

     第四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 例,依据学校发展目标定位及中心工作,协调发展学校各类专 业技术人员队伍,科学合理设置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专业技术岗评聘向教学一线倾斜。 第五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类别,目前学校的专业技术职务 设置为高校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图书资料和社会科学系列、 实验系列 5 个系列。 高校教师系列主要指专职教师编制系列人员,评审讲师、 副教授、教授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档案关系在学 校)。 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主要是指专职从事思想政治教育教学人 员(含辅导员)和党务工作人员,评审讲师、副教授、教授专 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档案关系在学校)。 图书系列主要是指专职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人员,评 审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档案关系在学校)。 社会科学系列主要指专职从事教学管理岗位人员,评聘助 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的专业技术人员(档案关系在学 校)。 实验系列主要是指专职从事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实验 器材开发设计、维修与管理岗位工作人员,评审实验师、高级 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档案关系在学校)。3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系列应与所聘 任岗位相一致,不得跨系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条 工程、新闻、出版、会计、经济、审计、统计、 翻译、卫生等学校无评审权系列统称“其他系列”,经学校评 审推荐后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评审,学校统一聘任。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为加强统一领导,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 作领导小组。 组 长:校长 成 员:校领导班子成员。 负责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对专业技 术职务评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受理有关申诉等事宜,协调并 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对申诉等事宜进行调查处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人事处。 主 任:处长 成 员:工作人员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九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机构主要有:申报材 料审核工作小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以下称学校评委 会)。 第十条 学校申报材料审核工作小组由人事处、教务处、 科研产业处、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学生工作处、纪委办公室等 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对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业4绩成果等进行审核认定,并根据业绩情况做出排序。 第十一条 学校评委会由学校组建,一般要有 25 名及以 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预备人选,设主任 1 名,每位委员 的任期为一年。 主 任:分管人事校领导 委员由 25 人组成(校内外比例按照 7:3,校外专家由上级 机关在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学校评委会负责高校教师系列、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 图书资料系列、社会科学系列、实验系列的中、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的最终评聘,以及其他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内 评审推荐工作。

                                                                                    第四章 评聘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程序主要包括个人申 请、基层初审、学校复审、审核公示、思想政治考察、学校评 委会评审、结果公示、上报备案和发文聘任等九个环节。 一、个人申请 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相关表格, 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同时签署承诺书。 二、基层初审 基层单位对申报人员业绩成果真实性等进行初审,由单位 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学校申报材料审核工作小组。 三、学校复审 学校申报材料审核工作小组对各单位报送的申报人员学5历、资历、业绩成果等相关材料进行复审认定。 四、审核公示 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情况及经过复审认定的教学、科研 和其他工作业绩成果等申报材料在学校内网进行集中公示,公 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五、思想政治考察 对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及师德师风进行测评考核,对 存在师德失范行为人员实行“一票否决”。 六、学校评委会评审 学校评委会对复审通过人员进行审定和评定。学校评委会 参会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其表决结果方为有效。未 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七、结果公示 学校评委会评审结果在学校内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5 个 工作日。 八、上报备案和发文聘任 经公示无异议,对有评审权系列人员按照规定报送上级主 管部门进行审核备案,无评审权系列人员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 门进行评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评审通过后由学校统 一聘任。

                                                                                   第五章 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及公示制度6资格审查由各单位负责,党政一把手负全面责任,要求对 申报材料逐一审查,严格把关。人事处将申报人员的学历、资 历、业绩成果等集中公示,并将公示的时间、地点予以公告, 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各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均可实名书面 向人事处或纪检监察办公室反映,由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监 督领导小组协调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对申诉等事宜进行调查 处理。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备案制度 做好评审会的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 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第六章 评审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对违背学术道德、师德师风、弄虚作假的申报 参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记入档案。 第十六条 有关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行为、评委会委员在 评审过程中出现违纪现象,学校纪检部门将对其做出严肃处 理。

                                                                                   第七章 几类人员的说明

     第十七条 其他系列人员 一、对于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专业系列,必 须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后,学校统一聘任。 二、实行考评结合的专业系列,符合参评条件的人员在取 得相应考试合格证书后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聘。 三、参加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人员,要按照国家、省有7关规定,个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 四、其他系列的申报人员在通过学校评审后,推荐至上级 主管部门评审的有效期为评审当年。 第十八条 岗位变动人员 一、对于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现岗位 上工作满一年,并取得担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与现岗位相关 的业绩成果,可以申请同级转评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二、专业技术职务为初聘(评)的人员,岗位调整后在现 岗位工作满一年可申报晋升。 三、其他系列人员申请同级转评还须满足上级主管部门规 定的条件。 四、担任同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的成果均可作为晋升高一 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但主要考察在现岗位上的工作业绩。 五、同级转评后,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专业完全 相同或专业相近的,同级转评前和同级转评后的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系列和专业都不同的,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年限不能连续计算,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之日算起。 第十九条 新进校人员 一、新进高校毕业生 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正规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经考核合 格,按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 术职务(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专业系列除外)。 具有博士学位的,初聘专业技术职务为中级,任职时间以博士8学位取得时间和进校时间较晚的一个起计算;具有硕士学位 的,初聘专业技术职务为初级,任职时间以硕士学位取得时间 和进校时间较晚的一个起计算。 二、新进校有工作经历人员 通过公开招聘入职的有工作经历人员,按照招聘岗位聘任 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来校前已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且符合我 校现工作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经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 聘委员会评审通过,予以聘任。原单位取得的业绩成果按照学 校相关认定标准进行认定,认定后的业绩成果申报高一级专业 技术职务不得重复使用。 第二十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学校人才引进工作程序,根 据学校人才引进政策,推荐至当年度或下一年度学校专业技术 职务评聘委员会,经审议、表决通过后,学校予以聘任。 第二十一条 特殊专业技术人员 部队转业干部等特殊人才首次参评专业技术职务,按照上 级部门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能申报晋升 专业技术职务: 一、受到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在 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二、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考核结果三年内有两次为基本合格),第二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当年不计算 为现聘岗位任职年限;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者考核结果为不定等 次(初次就业在本年度试用期内或非初次就业累计不满 6 个月 除外),第二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当年不计算 为现聘岗位任职年限。 三、因重大案件受审查未作结论处罚期限未满的专业技术 人员,暂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四、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如教学事故、安全责任事故或 给学院造成经济或声誉上的损失等),一年内不得申报晋升专 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三条 业绩成果、资历年限及年龄计算 一、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员,业绩成果的计算起始日 期为现职务任职日期,从当年的 1 月 1 日算起。 二、业绩成果的截止日期为上年度 12 月 31 日。 三、通过国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大中专毕业生转正 定职取得任职资格人员,业绩成果的计算起始日期为取得 资格日期。 四、学历年限、任现职时间均按上年度 12 月 31 日计算 (满 9 个月的可按 1 年计算)。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办理退休手续以及距国家规定退休年 龄不满一年的人员,不再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二十五条 有关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专业技术资格的考 试,提倡考试人员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培训,不得以任何借口脱产培训或学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基本标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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