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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长电人字【2025】8号-招聘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6-02-28 编辑:信息发布员 浏览:157

                                                                    长春电子科技学院教职工招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职工招聘管理工作,保证教职工招聘的 合规性和有效性,维护聘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健康持 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电子科技学院面向社会公开招 聘教职工的活动。

  第三条 我校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信息公开透明,所有符 合条件的人员享有平等的应聘机会,通过公平竞争,选拔优秀 人才。

                                  第二章 招聘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应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无违法犯 罪记录。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 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备团队合作2精神。 3.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能胜任本职 工作。 4.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能力,符合招聘岗位 规定的学历、学位、专业、工作经验等要求。

  第五条 禁止应聘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尚未解除党籍、行政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3.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4.在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体检或考察中存 在违纪行为的人员。 5.法律、政策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6.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信息的人员,一经发现,取消 应聘资格或解除聘用合同,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招聘标准 教职工招聘的标准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中的任职要求执 行,确保招聘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水平,满足学校 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 招聘程序 1.制定计划与发布信息 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各部门工作安排,每年定期制定人才 需求计划。各部门需提前提交人员需求申请,明确岗位名称、 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等信息。3人事处汇总各部门需求,制定学校年度招聘计划,经学校 领导审批后,通过学校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招聘网站、高 校就业信息网等多种渠道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详细、准 确,包含岗位描述、应聘条件、报名方式、截止时间等关键内 容。 2.报名与资格初审 应聘人员在招聘信息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按照要求通过指 定方式(如网上报名系统、电子邮件等)提交应聘材料。人事 处对收到的应聘材料进行整理,建立应聘人员信息库。 人事处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 审,审查内容包括应聘人员的学历学位、专业、工作经验、资 格证书等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进入 后续考核环节;对于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全的应聘人员,通过 电话、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本人。 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发现应聘人员 不符合招聘条件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均取消其应聘资格。 3.考试与考核 资格初审通过者进入面试环节,教学岗位面试需含试讲环 节,由人事处组织,面试小组由学校领导、人事处、用人部门 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教师组成,对应聘者的专业能力、教学水平、 沟通能力、应变能力等进行全面考察。 心理测试(如有):对于部分岗位,如辅导员岗位,可根 据需要安排心理测试,以评估应聘者的心理素质和职业适应性。4心理测试结果仅供参考,不作为唯一录取依据。 4.背景调查与体检 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人事处对拟录 用人员进行背景调查,核实其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奖惩情况、 社会关系等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可靠。 拟录用人员需到三甲医院进行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 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录用 资格;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复查一次。 5.审批与录用 人事处根据背景调查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 报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正式录用人员名单。 经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向拟录用人员发送正式录用通知, 明确报到时间、地点、所需材料等事项。拟录用人员应在规定 时间内报到,办理入职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如因特殊原因不 能按时报到,需提前向学校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录用资格。 新录用人员入职后,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聘用合同内容包括聘用期限、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工作 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新录用人员实 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 2 个月,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 期限内。试用期内,学校对新录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 正式予以聘用;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解释与生效 1.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招聘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相抵触的条款,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学校原有相关招 聘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在实施过程中,如 遇特殊情况或需调整完善,由人事处提出修订建议,报学校领 导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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